取保候审,尽管比较困难,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还是应当尽量的争取,往往能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
三、保证人和保证金
第一,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是有一定条件的:(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实务中,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要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要注意的是,作为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保证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这里交纳的保证金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具体保证金额的多少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这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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