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网--专业领域法律服务  行业动态 | 联系我们
上海刑事律师
首席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手机:13585713918
律师简介更多>>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强奸既遂是否是构成轮奸的必要条件? 更新时间:2017/1/3 15:57:37

强奸既遂是否是构成轮奸的必要条件?


  甲、乙强奸智力发育迟滞的被害人丙,甲、乙供述其“已进入”,但被害人丙称两被告人“未进入”,医生诊断“处女膜未见明显破裂”,后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认定甲、乙强奸未遂。在是否构成轮奸这一问题上,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认为轮奸是情节加重犯,必须至少有一人构成既遂才能构成轮奸,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二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为你辩护网: 二人共同强奸,没有证据表明任一人有奸入,均未奸入。是否适用轮奸相关法条?在学理上和判例上有三种观感,有两人以上奸入才算情节加重的轮奸,有一人奸入即可,未奸入也可。以认定。我认为,情节加重应以兑现为必要,要求两人都奸人才算轮奸:第一,作为情节加重来说,本来是法定刑升格,应以条件兑现为理由。第二,为什么规定10年以上,是以身体为考虑,二名以上男子奸入对女子身体有较大影响;为什么立法未规定共同强奸的10年以上?意味着二人以上共同强奸不一定是轮奸。第三,没有奸入的是否可以考虑未遂?未遂只是针对基本犯没有得逞的为未遂。情节加重必须是二人实际奸入,若一人奸入也不能按情节加重,不能按未遂,按基本犯即可。本案以共同强奸量刑即可。本案的量刑中没有硬伤,无论是按普通强奸还是轮奸未遂,都没有问题。

上海资深律师王国强:免费咨询电话:13585713918  18217668868  微信号 18217668868

 Email18217668868@163.com

浦东办公地址: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楼。

闵行办公地址:雅致路180号。

松江办公地址:文诚路3586号嘉和广场11楼。

嘉定办公地址:金沙路75号泰宸汇金商务楼502室。

奉贤区办公地址:解放东路1008号绿地翡翠国际广场4号楼1823



上海刑事律师 王国强律师 手机:18217668868

律师简介 | 刑法知识 | 刑事诉讼 | 刑事辩护 | 刑罚种类 | 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