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
45岁男子赵某大白天在闹市区公厕解手时,以帮7岁幼女洗手为由将其拉入男厕实施强奸。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年。
赵某系南宁铁路局柳州机务段职工,2015年春节回到河池市金城江老家过年。2015年2月22日下午,赵某到河池市金城中路二巷二号的百货大楼巷道二楼公厕内上厕所,看到正独自一人从二楼公厕走下来的7岁被害人小花(化名),遂生淫念。
赵某上前佯装问小花父母是否在身边,并以上完厕所要洗手为借口,将小花拉上二楼男厕内帮小花洗手。到了男厕所后,赵某见四下无人,便将小花拉进其中一间卫生间,并对小花实施强奸。期间,小花说要回去找爸爸,赵某才将小花放下让其离开。
事发后,受害人家长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对案发时出入公厕的近千名男性进行了一一排查,找出4名可疑男子,最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赵某,并于同年3月1日,在赵某柳州的住处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为满足私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殖器官相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赵某认为自己在感觉到被害人不情愿的情况下主动放其离开,是犯罪中止的理由不能成立。赵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实施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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