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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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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黄中权正当防卫案 更新时间:2017/1/3 16:03:29

深夜被抢劫 的哥撞死犯罪人
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的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中权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伟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伟与其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O号门前的三角坪时,黄中权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姜伟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姜伟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姜伟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黄中权迅速驾车从后撞击姜伟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拔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审判

正当行为是与否 一审二审均判刑
一审院认为:被告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本案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寻找并追赶姜伟及同伙,姜伟一边逃跑一边持水果刀对坐在车内的黄中权挥动,其行为是为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黄中权作为普通公民可以采取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其采取以交通工具高速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关于黄中权采取的是合法正当的自救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黄中权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提出的合理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法律规定和无证据支持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黄中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可酌情对黄中权从轻处罚,同时相应减轻黄中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黄中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再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98.78元(52855.4×70%)。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本案法理研析

(一)罪与非罪?
本案事实十分清楚,关键之处在于被告人撞犯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严格的构成要件,其中,本案涉及的主要有两个:一是,时间要件,即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者即将发生,一旦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或中止,则不再存在正当防卫的成立空间。本案中显然在被告人撞犯罪人时抢劫已经结束,至于其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状态,则是一种抢劫后的延续状态,具有被动性和静态性,不是对被告人的主动侵害,此时被告人只能实施一定限度的自救行为,而不能实行无限防卫。二是,防卫限度,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由于本案是抢劫的正当防卫问题,可直接适用无限防卫的规定。
(二)量刑是否适当?
本案的判决量刑是否适当主要是是否过轻的问题。判决中很明显充分考虑了犯罪人的前 犯罪行为对被告人的侵害,那么当双方都有过错时,是否可以运用民法上的过错相抵原则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目前的刑事立法中这一原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会考虑双方的过错,通过以双方的过错来说明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性大小来体现。本案便是典型一例。
四、知识发散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二)正当防卫的目的

1、基于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当侵害发生时,公权力救济无法及时保护或挽回公民权益时,而赋予公民的一项自卫权。

2、基于更好地发动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三)目的合法而手段非法的刑法评价问题?

五、涉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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