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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王国强律师
王国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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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强律师,中国注册执业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
    王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主修刑事专业,对处理各种刑事案件方面有着极其丰富的经验,先后为数百名当事人争取减刑,无罪释放或者是取保候审。王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希望为当事人赢得最大的合法利益。
    王律师专业主修刑法,致力于法律研究多年,分析过大量的法院实际案例,掌握了丰富的 >> 查看更多
 
正当防卫,公民应善用勇为 更新时间:2017/1/3 16:11:46

在河源市区,正取款的刘某被两名劫匪持刀抢劫,刘某左手肌腱被刺伤后奋起反抗,夺下匕首将谢某巧、施某兵捅成重伤。两疑犯驾车逃离就医,警方在医院将两人控制。警方称,刘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两疑犯因伤势严重仍在医院救治。

  看到上述新闻,很多人都为刘某临危不惧、勇斗歹徒的壮举大声叫好。但与此同时,一些不太熟悉法律的朋友也对刘某刺伤两名歹徒,居然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感到些许的疑惑。事实上,公安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是对正当防卫的立法解释,在法律上明确了每个公民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该行使的权利,目的就是鼓励、支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起因条件,即存在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谢某巧、施某兵视法律为儿戏,公然抢夺他人财产,事主刘某奋起反抗,显而易见,刘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二是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于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刘某刺伤歹徒,是正在取款,突遭持刀抢劫,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完全符合时间条件。三是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针对第三者。刘某刺伤的是两名正在对自己实施抢劫的违法犯罪分子,此条件也完全符合。四是主观条件,正当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刘某正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刺伤了正在实施抢劫的歹徒,目的正当,合情合理。五是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明文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负责。”基于以上五点分析,不难判定事主刘某刺伤两名歹徒的行为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合法。

  过去人们常常称赞那些为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的人是英雄。其实,为了自救,敢于同坏人进行不屈不挠斗争的人,也同样是值得人们尊敬和赞赏的英雄。

  面对不法侵害,刘某临危不惧,大义凛然,勇于斗争,不仅保护了自己的财产免遭损失,也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刘某的正义之举无疑是值得褒扬和表彰的。只有社会充满了正义和无畏,每个公民都能够真正重视和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权利,各种违法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空间才会越来越小,才不敢轻易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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